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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网友花了2万多元签了私教合同但不想上了可以要求退款吗?健身已经是当代年轻人的热门娱乐项目,在工作之余,去健身房挥汗如雨,不仅可以缓解压力,也可以强健体魄。各健身机构也纷纷适时地推出各类私教健身套餐供消费者选择,但签了私教合同后,若体验不好不想去了,常常会遇到退费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半年前,绍兴的傅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约定办理个人一年会员卡,入会金额1200元,傅某当场缴纳1200元会籍费用并签订了四份《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购买体能课(塑形课)、康复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2万余元。
但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傅某主张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标准产生纠纷,傅某前来咨询律师。
傅某为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处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有的定制性、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将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傅某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原告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傅某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是合理诉求。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傅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合同条款无效。
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成本、傅某数次要求暂停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可酌定被告应退还的课程费用比例以60%为宜。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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