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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拳击私教课受伤法官: 双方均无过错应分担损失在拳击私教课中受伤致残,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还是健身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上拳击私教课受伤向健身机构索赔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定原告吕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酌情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52.93元。
2022年6月30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健身机构签订《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健身机构指派私人教练为吕某提供拳击私教训练课16课时,吕某支付课程费用4800元。
2022年7月26日晚,吕某在健身机构私人教练指导下正常训练过程中,做侧踢腿动作时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原告受伤后多次在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
2023年5月12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本次外伤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其中本次伤害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吕某起诉至渝北区法院。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健身机构指派的私教指导下训练,由于被告私教指导不当,致其左膝受伤。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因此应当对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吕某系在正常训练过程中受伤,属意外事件,吕某和健身机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健身机构对吕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健身机构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30052.93元。
本案中,吕某在正常训练过程中受伤,应属意外事件,私教老师正常教学没有过错,吕某按照老师的指导训练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吕某或者私教机构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健身机构承担20%的责任。
此外,为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消费者在报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私教课之前,一定要向健身机构说明自身的身体情况,有无伤病或者不能从事相关运动的疾病,以防止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健身机构在接受消费者私教课的报名后也应当根据学员的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健身计划,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健身器材,避免因教学失误导致学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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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拳击私教课中受伤致残,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还是健身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上拳击私教课受伤向健身机构索赔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定原告吕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酌情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52.93元。
2022年6月30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健身机构签订《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健身机构指派私人教练为吕某提供拳击私教训练课16课时,吕某支付课程费用4800元。
本案中,吕某在正常训练过程中受伤,应属意外事件,私教老师正常教学没有过错,吕某按照老师的指导训练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吕某或者私教机构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健身机构承担20%的责任。
此外,为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消费者在报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私教课之前,一定要向健身机构说明自身的身体情况,有无伤病或者不能从事相关运动的疾病,以防止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健身机构在接受消费者私教课的报名后也应当根据学员的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健身计划,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健身器材,避免因教学失误导致学员受伤。